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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2-28 17:20: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祝树金(云城区祝树金石材厂):

经营者:祝树金 

身份证号码:4404***********116

联系电话:138*****759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工业区田心石桥冲路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开始承租,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同月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至2017年11月,2017年11月-12月停产,于2018年1月恢复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10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月10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1月10日);

4.祝树金(云城区祝树金石材厂)经营者祝树金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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