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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2-28 17:19: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佰福木制厂(以下简称: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UXOLW7C

投资人:蔡志平

联系电话:189*****168

身份证号码:3506***********01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冲坑中学旧校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3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冲坑中学旧校区的云城区佰福木制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木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11月租赁厂房开始木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2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一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3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月3日1份3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18年1月3日1份6页)。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厂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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