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城区佰福木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27号)

发布时间:2018-03-21 10:43: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佰福木制厂(以下简称:木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UXOLW7C

经营者:蔡志平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冲坑中学旧校区

 

你木制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3,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思劳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你木制厂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木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木制厂人造板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26月建成投入生产。你木制厂木材加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压板机3台、排板生产线4条、过胶机2台、定性压板机1台、煮胶罐1个、0.98吨燃柴锅炉1个、甲醛罐1个。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13《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13《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13《现场取证资料》(共15张照片):

1)你木制厂现场检查照片2张;

2)你木制厂0.98吨燃柴锅炉照片2张;

3)你木制厂现场堆放的原材料(煮胶水使用)照片3张;

4)你木制厂管理人员许猛钦阅签现场检查笔录与询问笔录照片1张;

5)你木制厂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

6)思劳镇政府联合行动组对你木制厂进行封电处理照片2张;

7)你木制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

8)你木制厂的经营者蔡志平的身份证照片1张;

9)你木制厂的管理人员许猛钦的身份证照片2张;

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3号)、送达回执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你木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212向你木制厂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46号), 告知你木制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木制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木制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木制厂人造板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木制厂配套建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木制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木制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木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