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2 号 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3〕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055316379L
联系电话:139023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区生产废水处理沉淀池的第15级沉淀池(废水处理沉淀池共有16级)靠近兴业大道侧的上端处设有一排放口(尺寸约为30厘米×20厘米),该排放口连通一条长3米、宽30厘米、深50厘米的水渠。检查时该排放口有呈浅灰色的废水排入前述水渠,随后流入格木桥石材转移基地兴业大道侧雨水渠。经查,该排放口是你公司于2023年1月设置的。
2023年3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3号);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在限期内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放口。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7日1份、2023年3月1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陈春平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1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厂长陈春平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陈春平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排污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有排污情况、在限期内已拆除(处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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