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8〕9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启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U70N81
法定代表人: 熊俊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区东二路西侧(安迪岗石公司后面)
2018年9月25日和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8月底建成投入试生产。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89万元(其中生产设备59万元,基础设施及租金30万元)。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1台16头自动磨光机、5台桥切机、2条补胶线、9台线条机、1个补板工场。配套建有2组二十级生产废水沉淀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2018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9月2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2张;
(2)你公司机械生产设备照片4张;
(3)你公司树脂桶随处堆放照片1张;
(4)你公司压滤机照片1张;
(5)你公司循环抽水泵照片1张;
(6)你公司厂长陈燮兴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俊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8)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9)你公司厂长陈燮兴确认笔录无误后在检查笔录上签名照片1张。
4、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投资额确认表、《土地租赁合同》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105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的规定,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总投资额89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整(¥17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