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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夏洞展望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47号)

发布时间:2018-03-22 11:17: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夏洞展望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T40X0Y

投资人:吴银培

厂 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白村(永文石材厂侧) 

 

你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交办案件,于201814,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厂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71月投入生产。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占地面积约1400平方米,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桥切机1台、切边机2台、手扶磨机1台(已损坏),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14《现场检查笔录》12页;

2201814《调查询问笔录》13页;

320171113《现场取证资料》(施国东身份证影印件);

420181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5、你石材厂营业执照和投资人吴银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30向你石材厂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36号), 告知你石材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石材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石材厂配套建有废水处理沉淀池,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2.责令你石材厂限期3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材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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