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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毅(云城区姜毅石材废渣中转站)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46号)

发布时间:2018-03-22 11:1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84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姜毅(云城区姜毅石材废渣中转站,下简称:“石材废渣中转站”):

身份证号码:44010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2295XXXX

石材废渣中转站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村委龙盘围村塘墩顶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石材废渣中转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投诉,2018210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废渣中转站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检查发现你石材废渣中转站从事石材废渣收集和综合利用,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且未配套建设防扬散、防漏失设施,于20166月投入生产至20174月,于20182月又重新开始运营。该项目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有一个容积约2700立方米的石材废渣堆放池,一个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池外堆场,建有烘干线一条。堆放池堆放约3000吨石材废渣,在堆放池第二级设有排放口,废水排向周边的水渠;堆放池外堆放约7000吨石材废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漏失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210《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8210《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8211《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

42018210现场取证照片9张、你的身份证影印件2张;

5201742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6号)。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35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52号), 告知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裁量标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石材废渣中转站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且未配套建设防扬散、防漏失等设施,以及于20174月我局责令你石材废渣中转站停止收集处理石材废渣,而你继续收集,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废渣中转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废渣中转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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