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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健(云城区李富健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39号)

发布时间:2018-03-21 17:09: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8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富健(云城区李富健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身份证号码:441226XXXXXXXXXXXX

石材厂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工业区站前一路

 

你(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110,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厂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11月建成投入生产。你石材厂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46万元(其中:生产设备约45万元,租金约1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刀头锯3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沉淀池(2组)。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110《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2页;

22018110《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3页;

32018110《现场取证资料》:

1)你石材厂经营者李富健身份证影印件2张;

2)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照片6张;

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5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26向你石材厂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41号), 告知你石材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石材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据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石材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总投资额46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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