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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嘉盈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36号)

发布时间:2018-03-21 10:45: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嘉盈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5302351936732N

法定代表人:宋炳贤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脚英皇石材右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大气和水污染专项督查组的交办案件,201815,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5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2017111520171115被腰古镇政府查封部分生产设备,剩余部分生产设备(4台桥切机、1台切边机)生产至今。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占地面积约34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线条机3台、桥切机4台、切边机6台、自动磨光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沉淀池和粉尘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正在加工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15《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15《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15《现场取证资料》(共16张照片):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炳贤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2)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3)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13张;

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1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21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配套建有废水处理和粉尘防治设施,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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