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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达强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7号)

发布时间:2018-03-21 10:23: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7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达强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注册号:445302600182571

经营者:黄达强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洞心西约村开发区内(旧英皇石材厂后面)

 

你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于20171228,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厂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2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桥切机2台、8头自动磨光机1台、仿形机2台、切边机1台、2层补板场1个,配套建有废水处理沉淀池和粉尘防治设施。检查时正常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1228《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1228《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1228《现场取证资料》(共17张照片):

1)你石材厂现场检查情况照片2张;

2)你石材厂机械生产设备照片2张;

3)你石材厂的补板工场照片1张;

4)你石材厂危险废物随意堆放照片3张;

5)你石材厂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有废水沉淀池照片2张;

6)你石材厂污染防治设施粉尘配套管式收尘设施照片1张;

7)你石材厂厂长黄景敏在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上签名照片1张;

8)你石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9)你石材厂厂长黄景敏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10)你石材厂经营者黄达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4、云浮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213向你石材厂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49号), 告知你石材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石材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石材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同时责令你石材厂限期3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材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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