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窝山迳尾酒厂:
投资人(经营者):游卫林
详细地址:云城区迳尾村166乡道旁边的禾尾园山庄右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6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赤黎村委迳尾村166乡道旁边的禾尾园山庄右侧的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窝山迳尾酒厂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酒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酒厂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设有蒸馏车间1个(约60㎡)、发酵车间1个(约150㎡)、对勾车间1个(约25㎡)、储存车间1个(约30㎡)、成品车间和包装车间1个(约120㎡),生产设备有:燃柴蒸汽锅炉1个(功率0.9t/h)、蒸馏器1个(容积1.25T)、饭锅2个(蒸饭、浸米500斤/个)、瓶装包装生产线一条;年产米酒约180吨。你酒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竣工验收,于XXXX年XX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6日1份2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6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3月6日1份10页);
4、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窝山迳尾酒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窝山迳尾酒厂经营者游卫林身份证复印件。
你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酒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停止使用燃柴锅炉。
我局将对你酒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酒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