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环改字〔2019〕13号
发布时间:2019-03-18 08:51:00 信息来源:
云环改字〔2019〕13号
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浮市共创石材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年加工大理石板材1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2019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经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环评批复文件生产设备为8台,而实际石材加工设备共有18台,比环评批复超出10台,实际生产设备与环评批复文件数量严重不符。
二、你公司未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厂内污水渠中。
经研究,你公司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不符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求,故暂不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现责令你公司在15天内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和审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超出环评批复文件的10台石材加工设备,并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整改期间,停止石材生产加工。否则,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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