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环改字〔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03-06 15:29:00 信息来源:
云环改字〔2019〕9号
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浮市云城区振山石业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经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能提供《关于云浮市云城区振山石业有限公司年产6500平方米规格板和1000米线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7]18号),该项目于2017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验收报告。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评文件和审批的要求,落实环保治理设施,并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现责令你公司在15天内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整改期间,停止石材生产加工。否则,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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