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查字〔2018〕1号 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07 10:32: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查字〔2018〕1号
查封决定书
云城区高峰街黄国勇废品加工场(以下简称“你加工场”):
经营者:黄国勇
身份证号码:3303***********810
联系电话:137*****78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黄婆岭
我局于2018年 6月28日对你加工场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4月开始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于同年6月建成后投入生产。同时,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外排至黄婆岭的铁路排水渠,然后排向高峰蛇塘坪、石梯迳、云城牧羊龙盘围,最终排入南山河。你加工场外排废水呈紫红色,对上述流域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8日1份3页)、《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28日1份3页)、现场取证资料--照片、视频(2018年6月28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场配电箱等设施(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加工场内。在此期间,你加工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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