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5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区德卫(云城区罗沙区德卫石材厂)(以下简称:你厂):
经营者:区德卫
联系电话:152*****833
身份证号码:4428***********05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罗沙市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云城街道罗沙进行执法巡查,巡查发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罗沙市场的云城区罗沙区德卫石材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执法人员检查期间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4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4日1份3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6月4日1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