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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5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7:04: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85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丰年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坚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R66B3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428***********632

联系电话:138*****96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开发区原云城化工厂有限公司西侧(地号:21-02-014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6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7月开始建设,20157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64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64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64日);

4云浮市丰年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5云浮市丰年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分公司厂长罗敏杰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6、云浮市丰年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或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6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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