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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5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7:02: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85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利达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东荣

 联系电话:1360296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708194672Y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罗沙开发区(好世界石材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524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开发区(好世界石材侧)的云浮市利达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1999年擅自开始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00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5241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52413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5月24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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