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6:59: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8〕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叶坤海:
身份证号码:4412***********313
联系电话:137*****019
详细地址:XX省XX市XX县宋桂镇车岗村委XX村X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擅自于2018年5月23日,指使司机谢海泉驾驶你实际拥有的车牌号为粤W0142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所有人:云城区刘伟平运输服务部),将约11立方米(16.5吨)的石材废渣倾倒在高峰街营地与黄婆岭交界(小铁路旁边)的石材废渣堆场,该场未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的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仅为一个以挡土墙、厂房、附近山体围起来的泥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24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23日1份3页,5月24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 (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24日共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倾倒、丢弃石材废渣(池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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