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4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标记新型墙体材料砖厂(以下简称:你厂):
注册号:445302600170816
经营者:李伟标
联系电话:138*****328
身份证号码:4428***********21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卖盐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卖盐坪的云城区标记新型墙体材料砖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年尾擅自开始建设水泥环保砖项目,建有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环保砖生产线一条,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一拾万元,建设项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2年年中建成并投入生产,于2018年4月底停产至今,现在没有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21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21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5月21日1份);
4、你厂提供的相关资料(2018年5月21日2份2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
1、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