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4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邝永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303861158Y
联系电话:1341796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东二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的2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于2015年4月开始建设,于2016年3月建成,其中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建成后投入生产使用至今;另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仍在调试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4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4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5月4日);
4、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永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