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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4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6:5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84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邝永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303861158Y

    联系电话:1341796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东二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5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的2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于20154月开始建设,于20163月建成,其中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建成后投入生产使用至今;另一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仍在调试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54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54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54日);

 4、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永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云浮市安迪岗石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5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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