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4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富淳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TCQ3X
法定代表人:黄永安
联系电话:134*****138
身份证号码:4453***********41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古宠村委凤尾村榄塘山地段(即云浮市凯美石材有限公司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7日,根据安塘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古宠村委凤尾村榄塘山地段(即云浮市凯美石材有限公司侧)的云浮市富淳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8月擅自开始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有主要生产设备石材加工机械:桥切机7台、龙门介3台、仿型机4台、切边机6台、自动磨1台、钻孔机3台、翻石机1台、拉床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一组及循环水泵,固废处理设施石材废渣压榨机1台,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一百万元,建设项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现在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7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7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5月7日1份);
4、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2018年5月7日3份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