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余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
详细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0日、4月25日对你公司承建的云浮碧桂园天玺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和云浮市大坎碧桂园领誉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云浮碧桂园天玺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分别在2018年4月20日、4月25日,云浮市大坎碧桂园领誉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在2018年4月25日未向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申请,擅自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0日1份、2018年4月25日2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20日1份、2018年4月25日2份);
3. 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
4. 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2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