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4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吉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4WL93B
法定代表人:王小秋
联系电话:130*****558
身份证号码:5130***********92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地段(地号:04-08-002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城区安塘街小夏沿线石材加工企业进行执法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地段(地号:04-08-0027)的云浮市云城区吉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四级沉淀池的第一级设置一排放口,用一块木板和一块石板进行遮挡,部分破薄机和颗粒机生产废水从第一级沉淀池侧排放口外排至厂侧排水渠后排出厂外安塘河,部分废水经循环水泵回用。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2月擅自开始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现在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30日1份3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30日1份3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4月30日1份);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2018年4月30日1份);
5、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2018年4月30日3份4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