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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3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6:0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839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佳艺拼图厂:

法定代表人:严雪容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428***********025

联系电话:189*****70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岔路村4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19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31月承租厂房连带机械设备,于2003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419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419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419日);

4云浮市云城区佳艺拼图厂法定代表人严雪容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5云浮市云城区佳艺拼图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

责令你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4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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