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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2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5:52: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82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04109

    法定代表人:李成坚

    联系电话:138*****992

    身份证号码:4428***********031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五期C-15号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主动反映违法情况,2018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五期C-15号地)的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10月开始建设,201611月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11月投入生产至20179月,现在是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4291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4291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4月291)

4、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4292份);

5、你公司提供的20178-20183月的电费单复印件8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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