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8〕2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04109
法定代表人:李成坚
联系电话:138*****992
身份证号码:4428***********031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五期C-15号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主动反映违法情况,2018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五期C-15号地)的云浮市盛坚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10月开始建设,2016年11月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11月投入生产至2017年9月,现在是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9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29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4月29日1份);
4、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4月29日2份);
5、你公司提供的2017年8月-2018年3月的电费单复印件8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