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7号
云环(云城)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古玛人造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3QT4C35
联系电话:133128X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英皇石材侧)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项目总投资350万元,主要从事人造石制造、销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搅拌→制浆→成型→人造石荒料。你公司人造石项目于2021年1月开工建设,于2021年6月建成,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人造石生产线,并已建成了废水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你公司人造石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1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6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6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古玛人造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古玛人造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古玛人造石有限公司厂长卓泽锋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厂长卓泽锋存在委托关系;
8.投资项目备案表,证实你公司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总投资为350万元。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中“§1.1 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案实施的违法行为裁量起点20%,裁量因素包括:你公司人造石项目需报批报告表类环评文件(裁量权重0%),项目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已于2021年6月建成(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6%)。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裁量权重0%),近两年实施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717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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