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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09:49:5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伟俊(云城区刘伟俊砂土堆场):

  经营者:刘伟俊

  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1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后。

  2022年4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堆场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四面无围蔽,地面无硬底化,堆场为露天敞开式,并堆放有大量黑灰色的砂土等物料,堆体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最大高度约8米,部分沙土被雨水冲刷到道路上,部分堆体采用绿网进行覆盖,但该绿网已破烂。你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砂土堆放场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25日1份、2022年4月29日1份、2022年5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4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刘伟俊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堆场经营者身份证明;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向你堆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2年5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减少或免于对你的行政处罚,主要提出以下意见理由:(1)主观上无污染环境的故意,只因砂土堆放时间长且最近暴雨较多,部分砂土被雨水冲刷到道路。(2)收到我局整改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清理堆场,但清场期间受暴雨天气影响,于2022年5月19日才全部清理完毕,违法情节轻微。(3)处罚过重,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我局拟作出的罚款金额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范围,你作为砂土堆场的实际经营者,应对砂土堆场的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堆放的物料时间较长”“最近暴雨天气较多”不能作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原因。但考虑到你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对违规堆放的砂土进行清理,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予以部分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对违规堆放的砂土进行清理,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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