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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1-02 16:30:5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和悦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

      工商营业执照:91445302MA54PH862C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处(华和石材侧)。

      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处(华和石材侧)的云浮市和悦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石材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5月份开始建设,目前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桥切机8台、仿型机5台、倒边机3台、雕刻机2台、水刀机1台、锣边机2台、小型切边机3台、手提角磨机约20台。你公司该石材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8月31日1份2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询问笔录》(2020年9月1日1份3页);

      3、云浮市和悦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桂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云浮市和悦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云浮市和悦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

      6、现场取证照片(2020年8月31日1份5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6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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