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0〕5号)
云环罚〔2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国科(安居楼排险工程施工队):
负责人:潘国科
身份证号码:4402811984*******3
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铜坑村委会坎下组11号
2020年4月28日23时46分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侧的潘国科(安居楼排险工程施工队)承建的安居楼排险工程项目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调查,发现你施工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施工队承建的安居楼排险工程项目工地位于云浮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依法向我局报批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检查时,有1台推土机、2台钩机、21辆土方清运货车参与夜间施工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4月28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29日2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录像(2020年4月28日);
4.潘国科中标的安居楼排险工程《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5.安居楼排险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潘国科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吴召文身份证影印件。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违改字〔2020〕9号)、送达回执各1份;
7.《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编号:20200110007、20200422013。
你施工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群众多次投诉你施工队承建的安居楼排险工程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责令整改,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你施工队未依法整改,仍然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引发多次投诉,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施工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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