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志荣:
身份证号码:445323198706XXXXXX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村虎头山
2019年12月17日晚,腰古镇工作人员反映在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村虎头山有人倾倒石材废渣。2019年12月1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工作人员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村虎头山进行检查和调查。经过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7日晚,你安排司机梁伟强、唐友雄分别驾驶粤W·A3218、粤R·47420号码牌重型货车分别从思劳风帆石材厂、河口高速口附近的石材厂清运石材废渣到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村虎头山倾倒,倾倒的石材废渣约63吨。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2月18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8日2份,
2019年12月25日1份);
3. 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12月18日);
4.驾驶员唐友雄驾驶证影印件1份;
5.驾驶员梁伟强身份证影印件1份;
6.叶志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粤R·47420号码牌重型货车行驶证影印件1份;
8.粤W·A3218号码牌重型货车行驶证影印件1份。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46号)、送达回执各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伍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擅自安排司机倾倒(丢弃)石材废渣约63吨,倾倒石材废渣数量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