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 2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国良:
身份证号码:442827196205XXXXXX
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云石大道夹河石降坑入口处
2019年10月16日,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反映在云城区河口街道云石大道夹河石降坑入口处有人倾倒(丢弃)石材废渣。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前往上述地方进行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16日,你驾驶着一辆车牌号码为粤53 50344的手扶式拖拉机从初城北一路亿成达研发中心巷的石材厂装运两车石材废渣(共1.4吨),并将该石材废渣装运到云石大道夹河石降坑入口处倾倒(丢弃)。事后你于2019年10月24日对你倾倒的石材废渣进行清理,并清理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19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5张;
4、2019年10月24日高国良清理被倾倒的石材废渣现场照片3张;
5、驾驶员高国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高国良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4号)、送达回执各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2号),告知你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伍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擅自倾倒(丢弃)石材废渣后1.4吨,以及你积极采取措施,事后主动清理被倾倒(丢弃)的石材废渣,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属于初犯,情节较轻,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