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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23 号)

发布时间:2019-12-19 17:10:4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9〕 2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辉煌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384EQ5M

法定代表人:廖建辉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尾短尾坑。


  2019年10月30日,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以石材废渣作为原材料生产空心砖,项目占地约5000平方米,总投资额约300万元。检查时已建好1个沉淀池、1台过滤机、1台泥浆泵、1个分离罐,制砖生产线还未建设。你公司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9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2019年10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10张;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7号)、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已停止施工建设,积极配合;二是存在一定过错,在环保手续已经上报,还没有办理出来的情况下,因抢工期而施工建设,资金已经投入施工建设,无力承受罚款,希望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认定。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并已建设好沉淀池和压滤机,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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