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2019〕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富丽雅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W9W558
法定代表人:彭红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马岗村委(金富工业园)艺峰石材厂侧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生产,主要的生产设备有:2台桥切机、1台仿型机、1台压滤机,检查时正常生产。配套建设有废水沉淀池,石材加工干磨干切工序配套1台水帘式收尘柜。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8年1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9年8月2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4、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彭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你公司提供的厂长卫世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你公司提供的与陈瑞棠签订的2份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1页);
8、我局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9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5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8年1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以及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 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