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17号)
云环罚〔2019〕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969226586
法定代表人:陈荣凯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罗桂路叶建玲商住楼(地号:02-01-000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5日22时至16日0时30分对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罗桂路叶建玲商住楼(地号:02-01-0002)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6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凯进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酒吧、卡拉OK、歌舞厅(含演出歌舞娱乐)、餐饮等服务,设有歌舞大厅1个,KTV包房11个,大厅面积约600平方米,设有低音炮箱6组,高级音箱9个,每个KTV包房设有普通音箱2个。检查时酒吧、卡拉OK、歌舞厅均正常经营,大厅6组低音炮音箱、9个高级音箱正常播放使用。经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娱乐场所边界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南面、厂界东南面边界噪声分别为:58.9 dB(A) 、60.9dB(A), 排放边界噪声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排放限值2类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0dB(A)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9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9年6月1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6张:
4、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歌顿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声字第06001号]1份共5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2号)、送达回执各1份;
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共5份(编号分别为:20190610007、20190610008、20190610011、20190603013、20190603012);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娱乐场所超标排放边界噪声,以及你公司经营过程中噪声扰民,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正常生活作息,引发群众多次重复投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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