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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移送案件信息公开(2016年12月)

发布时间:2017-01-05 11:06:00   信息来源:

行政拘留移送案件信息公开(2016年12月)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备注

1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5.9

陈德健(云浮市云城区德健牲猪养殖场)

  201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南山河(云城河口段)时发现南山河水质状况异常,循水流追寻到上游河口街道红阳村时,发现在红阳小学附近有一排水口正向南山河支流排放黑臭废水。执法人员追查污染源,到达位于河口街道红阳村委红阳小学附近的云浮市云城区德健牲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为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生产,养殖废渣、废水有部份未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外的南山河支流红阳河,外排废水浅黄色、微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养殖场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2016年6月27日,云环罚[2016]13号:责令养殖场畜禽养殖项目停止生产,处罚款1万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城公行不罚决定[2016]00004号)

2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7.7

李德明(云城区李德明石材废渣堆场)

   2016年6月21日晚,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头村委罗斗村公路边的云城区李德明石材废渣堆场(下简称“堆场”)有一辆车辆清单石材废渣,并通过该堆场私设的暗管排入附近的安塘河。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2016年7月19日云环罚告[2016]27号,1、责令立即拆除暗管

受理,云城公行决字[2016]02001号,实施行政拘留5天。

3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8.3

孙家福

2016年7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城区高峰街道乌石岭云硫仓库侧一石材工艺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并存在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加工废水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分别对暗管入口处和雨水渠外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云环罚[2016]31号,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已对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

4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9.21

陈俊潮

2016年8月30日,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该公司生产车间的4个用电配电电箱和2个用电开关实施了查封(开关已打下),2016年8月31日复查发现,原被我局查封的云浮市新和兴石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2个用电配电电箱的封条已被损毁,贴上了非我局查封使用的封条,并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6年11月25日,云环罚[2016]33号:处罚款3万元。

受理,作出拘留决定

5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6.14

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7日下午,云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麻鸡坑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黑色渗滤液从排洪渠排出,沿垃圾场环形沟左侧沟渠排入场门口左侧沙井,再由地下沟渠排入南山河。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水样待检,并拍摄录像和相片。执法人员发现此情况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后,该公司才通过采取不间歇将渗滤液用水泵抽到调节池以及用黄泥和防渗膜加高加固拦水坝的措施防止渗滤液外排环境,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1.云环罚[2016]29号,罚款人民6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的违法排污行为

受理,实施拘留8日。云城公行罚决字[2016]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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