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潘建明(云城区潘建明石材厂):
经营者:潘建明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302***********81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村委邓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3日到潘建明(云城区潘建明石材厂)进行检查,发现你石材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石材工艺制品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4月初开工建设,2017年4月24日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你厂手提水磨工作区产生的废水未进入污染防治设施沉淀池处理,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进入外环境,外排废水呈乳白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23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23日1份) ;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5月23日);
4、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5006号);
5、潘建明身份证影印件。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停止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