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8 09:16: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7〕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金海港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经营者:范秀民
联系电话:13600230300
详细地址:云城区思劳镇城村村委营盘地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你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3年3月投入生产经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10日1份2页);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10日1份3页);3、厂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2017年5月10日1份3页);4、现场取证资料(2017年5月10日1份4页)。等证据为凭。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石材厂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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