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8 09:16: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7〕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李明杰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0929635326
经营者:李明
身份证号:4428***********419
联系电话:134*****053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旧路324线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11日对你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于2012年12月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于2013年初建成并投入生产加工至今。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11日1份2页)、《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11日1份3页)、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5月11日)等证据为凭。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你石材厂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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