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0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5-10 21:04: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7〕10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余清霞(云城区余清霞牲猪养殖场):
经营者:余清霞
身份证号码:4453***********827
联系电话:158*****680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云坑村委山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云坑村委山家村的云城区余清霞牲猪养殖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0年10月开始建设,并于同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4月17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1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7年4月17日)。
4、云城区余清霞牲猪养殖场的经营者余清霞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牲猪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即停止牲猪养殖)。
我局将对你牲猪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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