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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9号 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0 11:43:54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2LWDQ8C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地号06-03-0133)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年产成品粒子铁15吨、成品铁精粉350吨和建筑用沙12万吨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产成品粒子铁15吨、成品铁精粉350吨和建筑用沙12万吨建设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地号06-03-0133),项目总投资约37万元,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钢渣(冶炼废渣)破碎处理,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钢渣(冶炼废渣)原料→破碎→振筛→成品。对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你公司原材料钢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冶炼废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 其他”,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建有3台破碎机、1台振筛机,但项目未配套建设粉尘治理设施,主体工程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检查时项目正常生产。你公司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23年3月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2号],责令你公司6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22日1份、8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3日1份、8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晏、厂长范满宏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5月22日1份、8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晏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厂长范满宏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范满宏存在委托关系;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实你公司已进行排污登记;

  9.租赁合同,证实你公司与黎天德、蒋政华、廖煌镇签订租赁合同;

  10.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证实你公司项目已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

  11.关于协助提供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有关情况的函,证实我局商请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提供你公司项目的有关情况;

  12.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有关情况的函》的回复,证实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暂无对你公司项目的备案信息;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2号]以及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年产成品粒子铁15吨、成品铁精粉350吨和建筑用沙12万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23年3月建成投产,属于“未建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将项目的生产设备拆除,并将厂房恢复原状,且现场未堆放有钢渣原料及成品物料。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相关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42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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