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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23 17:10: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随着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改善云浮市环境质量的迫切性、必要性,为加强云浮市石材加工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石材加工企业生产,引导石材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制定了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促进石材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起草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政策

2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15点,“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按照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的环境管理体系,健全跨区域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

2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2号)

20点,“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建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的环境管理体系,健全跨区域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施精准治污。”

27点,“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依法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求的环境监管体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查封扣押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本《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的修订,经过了以下程序:

1、 做好草拟《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最新文献,学习借鉴了相关管理办法和规范,并进行整理和分析。为进一步深入了解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现状情况,我局组织编制组赴云浮市各县区石材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调研,了解现有石材加工企业的环保手续完备情况、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治理技术和环境管理等现状。

2、 起草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综合分析上述资料,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并组织编制单位召开多次研讨会,对《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框架及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 《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广泛征求有关意见。一是征求相关县区和部门意见。为了更好地制定《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我局于201829日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发给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云城区人民政府、新兴县人民政府、郁南县人民政府共19个单位进行征求意见,至201831日,我局收到19个单位的反馈意见。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税务局等4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单位均无修改意见。二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局201829日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上传到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公众号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至201831日,我局收到了2个公众的反馈意见。

4、 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征询有关部门、县区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共收到相关征求反馈意见16条,其中相关县区和部门的修改意见14条,采纳了9条,部分采纳2条,3条没有采纳;公众意见反馈意见2条,部分采纳1条,1条没有采纳,形成《管理办法(听证稿)》和《技术指南(听证稿)》。具体采纳情况详见《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5、 《管理办法(听证稿)》和《技术指南(听证稿)》举行听证会。20184月,我局依照相关程序规定组织开展了《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听证会的工作。通过相关单位推荐以及自愿报名产生听证代表25人,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在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公告栏及公众网对听证会及代表人员进行公示。410日如期召开公众听证会,制作了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代表签字确认,会后,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将听证会报告送达参会的听证代表。

6、 对《管理办法(听证稿)》和《技术指南(听证稿)》进行修改。经征询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共收到19个听证代表的意见,《管理办法(听证稿)》和《技术指南(听证稿)》根据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管理办法(专家会送审稿)》和《技术指南(专家会送审稿)》。具体采纳情况详见《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公众听证会情况表。

7、 《管理办法(专家会送审稿)》和《技术指南(专家会送审稿)》举行专家评审会。2018年4月2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专家评审会,经5位特邀专家认真审查,项目顺利过了专家评审。

8、 对《管理办法(专家会送审稿)》和《技术指南(专家会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征询专家组意见,《管理办法(专家会送审稿)》和《技术指南(专家会送审稿)》根据专家会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和《技术指南(送审稿)》。具体采纳情况详见《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专家评审情况表。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石材加工行业包含类型和对象。《办法》明确了石材加工的含义和规定了适用对象。

(二)明确了有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标准。《办法》对石材加工项目的规划选址、环保手续、清洁生产技术、厂区环境布置等作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并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四方面明确了石材加工企业须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营管理措施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强化了石材加工行业环境管理。《办法》对石材加工企业台账和环保标识要求、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作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201829日,我局将《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云城区人民政府、新兴县人民政府、郁南县人民政府共19个单位进行征求意见,至201831日,我局收到19个单位的反馈意见。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税务局等4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单位均无修改意见。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及研究并采纳了大部分的反馈意见。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我局政策法规科对《管理办法(送审稿)》和《技术指南(送审稿)》已经进行审查。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符合相关的制定条件,内容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制定程序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合理、可行,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规范,且符合我市石材行业发展需要,建议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七、社会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201829日,我局将《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传到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公众号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至201831日,我局收到了2个公众的反馈意见。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及研究后部分采纳了反馈意见。

八、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2018年4月2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专家评审会,经5位特邀专家认真审查,项目顺利过了专家评审。我局对专家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及研究后基本采纳了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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