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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订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9 08:23:00   信息来源:

关于云浮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

办法(修订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关工作,我局对《云浮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75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收件人: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云浮市区河滨东路250号一楼,邮政编码:527300;意见收集电子邮箱:yfhjcc@163.com,传真:0766-8827665)。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418日        

云浮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抽水泵、软管、三通阀、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液)的行为;

(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私设暗管的行为;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工业废水、废气直接排放的行为;

(四)无证无照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

(六)非法倾倒含铜、镍、铬、镉、砷、废酸、废碱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将前述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前述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

(七)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八)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

第三条 云浮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职权由市本级或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已向上级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并交由云浮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走访或其他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地址:

(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浮市河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27300,举报电话:12369(固话全市通用),网址:http://www.yfepb.gov.cn/

(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

第七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符合以下情形方可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举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不相同的,依据举报线索证据的重要程度,奖金由多人按比例分配;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所举报同一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对举报人奖励,按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直接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再累积其他罚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前往查处。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追缴国库。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按《信访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众通报其受理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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