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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16:31: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信访工作,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群众环境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监察分局负责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内跨行政区域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监察分局负责向局属各科室、各单位转交各类信访案件,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各类环境信访问题。

    三、环境信访登记、受理。

    1、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并认真进行登记造册。

    2、监察分局负责对“12369”举报投诉上级部门及领导、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件进行登记。

    3、受理:对受理的环境信访案件登记后,对本机关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60 日内办结完毕;对应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

    四、信访办理回复

    1、对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内跨行政区域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由监察分局牵头,其它有关单位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有关部门。

    2、其它环境信访件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层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在规定时间前向监察分局报送办理结果,监察分局对信访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如发现办理不当的,有权责成各县(市、区)环保局重新办理。

    3、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妥善处理。

    4、对承办的环境信访案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一般信访案件应在60 日内办结,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需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五、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办理环境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办理环境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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