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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保局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16:22: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保局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环保局的要求,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对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市政府下达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等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监察对象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日常督查、专项监察、专案监察等形式。

    (一)日常督查。督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如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等日常巡查开展情况。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各级人大、政府、环保局的执法检察、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现场环境监察时,监察人员须按照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现场环境监察时,监察人员须廉洁奉公,严格执行环保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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