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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16:25: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约谈制度

    

    一、为有效解决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效力,监察分局依据工作职责对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根据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工作需要草拟《约谈申请》和《约谈通知》,报监察分局局长批准实施。

《约谈申请》应包括:要解决的环境问题;约谈人及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约谈对象及人员;约谈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内容以及携带的文件资料等。

    三、约谈对象为:

    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监察副局长或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企业环保管理人员。

    四、实施约谈须监察分局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约谈须与被约谈人平等相待、充分沟通,并注意语言文明。

    、承办相关负责人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明确约谈内容,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时限,同时做好会议签到、记录、服务等有关工作。

    、承办相关负责人在约谈后3 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整理成文,约谈纪要》按发文规定办理。

    、《约谈纪要》发约谈对象、视情况报市环保局领导,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约谈纪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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