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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3 08:14:00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

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监督,我局制定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五项制度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五项制度

(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我市环保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环保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企业、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环保行政执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企业、基层和群众对环保行政执法决策的认可程度,提高环保行政执法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从而全面提高我市的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二、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环保行政执法改革和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环保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环保事业发展的主动权。

  (五)可行择优原则。环保行政执法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根据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结合环保工作的实践,以下内容可作为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我局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

  (三)研究环保行政执法改革等方针措施。

  (四)其它对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我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我局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对照兄弟城市的环保行政执法状况和经验,提出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组成由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牵头,法律专家、技术人员、中层领导、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家组或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在拟定方案过程中,专家组(调研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环保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做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做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五、参加人员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六、要求

  (一)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做出重大事项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书记视情况向本局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局党组。

  七、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应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环保调查、环保报告、环保规划、计划建议的拟定;

  (二)环保系统规章的草拟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涉及我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事业结构调整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四)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五)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六)其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  参加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的人员包括:

  (一)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人员;

  (二)法律专家、学者;

  (三)环保界的专家、学者;

  (四)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合法性论证组成员。

  第四条 合法性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合法性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合法性论证事项;

  (二)确定合法性论证组成员;

  (三)向合法性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合法性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合法性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合法性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合法性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市环保事业发展实际;

  (三)论证事项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法制主管科室负责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大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局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市环境保护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议。经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审查,认为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环境保护局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本规则做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环境保护局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一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体系,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市建设系统纪检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相关信息以及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办公室核报局领导集体审议。

  第六条 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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