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我局制定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对执法行为如实记录,还原执法全过程,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记录的主体:
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执法证件。
第四条 记录的范围:
(一)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取得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况、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污状况;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遵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备案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七)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情况;
(八)污染源周边环境状况;
(九)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原因说明;
(十)其他与环保有关的情况。
第五条 记录的时限:
执法记录原则上应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不便于当场制作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记录的形式和载体:
(一)使用广东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二)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制作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四)对现场进行绘图、拍照或录音录像;
(五)送达文书、单据的签收回执;
(六)案件移交清单;
(七)其他形式。
第七条 记录的用途:
执法记录是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职责时留下的痕迹,可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
第八条 记录的要求:
取得执法记录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内容要客观真实,描述要简明扼要。制作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绘图或照片,应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现场情况;记录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或手印确定。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应满足国家环保部对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 档案管理:
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整理、汇总执法记录材料,按照一厂一档、一案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执法记录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整理工作,并及时更新企业监管台账。需移交办公室存档的记录材料,须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与局办公室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责任人,市环保局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工作中决策失误,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以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发布或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
(三)较大数额排污费的减、缓、免;
(四)作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停产整治或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六)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七)复杂环境违法案件,包括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或者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八)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决定的作出;
(九)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十)对环保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
(十一)其他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
第三条 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
上述重大执法决定第四、五、六、七、八项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第一、二、三、九、十项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第十一项经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
凡属重大执法决定,局主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提交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应包括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证据(勘察报告、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律顾问意见、采纳陈述、申辩、顾问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本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时效;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时限
重大执法决定自提交法制审核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法制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七条 法制审核结果的应用:
(一)经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的,报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或向上级机关、其它部门报送;
(二)经法制审核发现不具有管辖权的,局主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经法制审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局主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由其决定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或者作出撤案处理;
(四)经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不合法的,或合法但不适当的,局法制审核机构应提出相应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经法制审核通过的重大执法决定,局主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由局主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提出更改意见,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按要求须报上级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局主管科室或局直属单位经局长同意后报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