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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5年云浮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3 08:06:00   信息来源:

关于加强2015年云浮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相关要求,我局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我市88家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详见附件《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云浮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为加强各重点排污单位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2015年云浮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在名录公布后九十日内(7月15日前)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每半年更新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7.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二)公开方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更新公开。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环境信息“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以部门职责为准,各业务科室(股室)归口督促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云城区企业由市环保局各业务科室对口负责。

三、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如发现有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云浮市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07月07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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