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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3 08:1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或时机不成熟而给环保事业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实施办法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重要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提交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或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草案,环保专项规划;

(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度预算方案;

(六)重大采购项目,环保大额资金安排,重大资金支出;

(七)机构职能调整;

(八)需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或由有关科室、单位提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科室、单位承办。

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提出科室、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会议讨论决定前,承办单位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前期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具体方案。

(二)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部门和县级环保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确需提交决策的,应当说明分歧的意见和必须决策的理由。

(三)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四)咨询论证。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五)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较强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具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可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按照《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讨论,提出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是审议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包括待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议题材料和协商、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情况等协调论证材料。

(二)会议通知。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应到会的局领导和其他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到场方可举行会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由局办公室或提出单位汇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然后进行充分讨论。

(五)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局长作出决定。实名投票表决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另行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审议决定的,局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非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停止执行或改变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单位应搜集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并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估,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必要时提出重新决策的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是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每两年清理一次;是环保中长期规划的,应当开展中期评估;是环保大额资金的,应当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政府、本局网站或其他经指定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据责任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或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效避免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环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本局职责和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环保领域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条 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市环保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包括: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重点行业及敏感地区主要环境指标重大变化情况的发布;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重大执法活动;其他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牵头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以下六个方面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和制定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利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科学性。主要测评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共、公开、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主要测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测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妥善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安全性。主要测评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有相应的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

  (六)连续性。主要测评近期和较长一个时期内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可能出现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分析评估对象。对拟定的每个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召开干部职工、社会各界及利益相关的群众代表座谈会,了解掌握所评估对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资料,按照评估主要内容的六个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汇总后做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和无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前介入,预防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主要内容应包括:(1)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2)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3)维稳工作考评细则和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查究办法。

  (四)编制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该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稳较大问题的工作预案;(4)对该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预测评估报告经局社会稳定风险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维稳办。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属于中、高风险项目,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待调整实施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审批。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的敏感项目,要做好公众意见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注重隐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第七条 将重大环保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坚持把环保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保矛盾化解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列为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目标,加重分值,严格考评。

  第八条 加大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没有组织评估,或不积极运用评估结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日益健全和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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