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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3 08:13:00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我局制定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的职责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机构、执法程序、工作流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重点是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办公电话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标准、法定程序、具体决定应予以公开: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征收;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检查;

  (六)行政确认;

  (七)其他应予以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公开的形式不限,以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形式对外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公示:

  (一)局公众网,网址:http://www.yfepb.gov.cn。

  (二)利用办公场所大厅制作看板、图表;

  (三)多媒体触摸屏或LED多功能显示屏;

  (四)发放规范性文件和制作简明传单、图册等文件材料;

  (五)能够让当事人知道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需随时调整和更新。

  第七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义务和职责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凡未向当事人说明的,或者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按照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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